快递不得擅自投至快递箱

赵斌博客
2022-01-10 / 0 评论 / 130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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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 消息: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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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收件人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可以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此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分拣作业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未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收件地址投递快件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共 450 个字数,平均阅读时长 ≈ 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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