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中院公众号消息,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例涉及手机云台网络销售商攀附华为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案件。
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积极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标志。
同时,店铺中出现对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的标志。此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华为公司认为尚派公司实施上述攀附商誉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尚派公司在网店销售云台商品过程中使用“华为”标识,构成对华为公司第16844938号及第142039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确定尚派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069593.63元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赔偿倍数为2倍,应付赔偿款为基数加上2倍惩罚性赔偿款之和即6208780.90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华为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其请求尚派公司赔偿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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